中共淮阴工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通知
各党(工)委、党总支:
《中共淮阴工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特此通知。
中共淮阴工学院委员会
2017年3月2日
中共淮阴工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江苏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党(工)委、党总支及党支部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加强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高度重视将教学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培养成党员。坚持把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上,重视做好思想上入党工作;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发展大学生党员的首要标准,以提高发展大学生党员质量为核心,以加强教育培养为重点,认真做好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执行大学生党员发展“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制度;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重视在研究生中发展党员,按照本科生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的目标,及时把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发展成党员;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工)委、党总支及党支部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本校年满十八岁的青年学生和教职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学习、工作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申请,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并在一个月内派正式党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七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团组织推优等方式,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所属党(工)委、党总支备案。在学生团员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采取投票、公示方式产生,团组织推优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由支部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第八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要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情况,提出能否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 党(工)委、党总支和党支部要充分利用教育资源,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各二级学院党委分党校应定期对积极分子进行集中培训。不设分党校的二级党组织中积极分子的集中培训工作由校党校统一安排。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向党组织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其进行一次考察。各党(工)委、党总支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对有关材料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二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所属党(工)委、党总支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三条 确定发展对象应坚持将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重考察发展对象是否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德,是否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是否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考察时,应当把发展对象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学习情况与社会实践情况相结合,注重其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 学生发展对象应在满足下列相应基本学业条件的品学兼优入党积极分子中产生:
(一)全日制本科生:一、二年级学生应当成绩优良,且近两学期智育成绩排名须居本专业前1/4;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在最近两学期智育成绩排名居本专业前1/2。此外,四年级及以上学生计算机与英语能力须达到当年授予学位的标准。
(二)全日制研究生:学业成绩优良,在科学研究、创新创业等方面成绩突出。
在思想政治表现、发挥积极作用方面表现突出,群众基础好的,经二级党组织研究,报校党委审批同意,其学业成绩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十五条 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最近两个学期必修课程有不及格者,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近两年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基本合格者,民意测评赞成人数不过半数者,党员和群众座谈会及个别征求意见赞成人数低于4/5或反对人数超过1/5的,均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七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学习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向党组织如实汇报;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八条 二级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要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九条 校党校负责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作为学习辅导材料。培训结束后,统一组织考试,考试合格者,发放结业证书,没有经过培训或虽经培训但未能结业者,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要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所属党(工)委、党总支预审。具体程序是:
(一)党支部将发展对象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入党申请书及思想汇报材料、座谈会记录或民意测评材料、政治审查综合报告及证明材料、奖惩材料、团组织“推优”材料、学生学习成绩单及名次表、教职工年度考核表、党校培训结业证书等),经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所属党(工)委、党总支。
(二)党(工)委、党总支负责组织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组织员)对发展对象材料进行初审。
(三)党(工)委、党总支召开预审小组会议,对发展对象材料进行审查。
预审小组一般由党(工)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组织员、团委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组成。预审小组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到会。书记、副书记、组织员中任何一人不到会,不能召开会议。
(四)党(工)委、党总支将预审通过的《发展对象基本情况一览表》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意见反映,预审小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再次进行讨论研究。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
第二十二条 党(工)委、党总支要将发展对象的预审结果及预审材料及时报校党委组织部进行复核。党委组织部复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工)委、党总支,并向复核合格者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三条 审核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投票表决、集体讨论,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四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支部委员会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入党志愿书》,连同所有预审材料一并报所属党(工)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六条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须报上一级党委审批,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无权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七条 党(工)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工)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第二十八条 党(工)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工)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党(工)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决议,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并由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条 对在教学科研以及重大事件中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党(工)委、党总支讨论决定后,经校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一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工)委、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所属党(工)委、党总支应派人参加。
第三十三条 党(工)委、党总支和党支部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要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党支部每季度要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情况进行讨论,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学生预备党员每年参加集体教育时间一般不少于16学时,青年教职工预备党员集体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教育和考察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因私出国(境)前,应报请所在党(工)委、党总支审核备案。出国期间,以适当方式与党组织保持联系,主动汇报思想和其他有关情况。回国后,所在党(工)委、党总支对其在国外(境外)表现情况应进行审查,依照程序讨论其转正问题。如果预备期已满或接近期满,党组织认为有必要可对其继续进行考察,适当延长考察时间。延长考察的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考察期满,具备党员条件的,其转正时间从回国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转正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因私事出国(出境)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六个月以上与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无联系的,可视为自行脱党,由原所在党(工)委、党总支按规定办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手续,并报学校党委备案。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委批准。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学生预备党员转正要进行公示、无记名投票,并组织部分预备党员进行转正答辩。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六条 党(工)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审议),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新接收单位党组织。
党(工)委、党总支对工作调动、升学等原因转入的党员入党材料要进行严格审查,对于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对于弄虚作假、伪造手续发展入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党委组织部批准,对其预备党员不予认定。有关情况要及时通报原单位党组织和本人。
第三十八条 党(工)委、党总支对于新转入预备党员,应加强教育和考察。学生预备党员入校六个月内一般不讨论其转正问题,预备期满的推迟讨论,推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转为正式党员时,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党(工)委、党总支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条 党(工)委、党总支和党支部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并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
党(工)委、党总支应根据学校下达的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科学制定本单位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实际发展党员数不能突破下达指标数。发展党员必须使用省委组织部印制的有年度编号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如发现使用非本年度或其他方式印制的入党志愿书,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党(工)委、党总支要重视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尤其要重视党支部书记、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二条 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组织处置。对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追究经办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共淮阴工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淮工院委〔2000〕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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