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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工学院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

更新时间:2017-10-29 15:01:22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班级建设,提高学生工作水平,促进班主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高等教育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院在学生工作上,实行专职辅导员加兼职班主任的管理体制,兼职班主任由各学院在专任教师中聘任,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在专职辅导员的指导协调下,开展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以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育人目标的圆满实现。
      第三条 班主任的基本条件:
      1、政治上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2、有一定的教学教育经验和管理经验,有较宽的知识面,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3、道德品质好,工作责任心强,坚持原则,为人师表,热爱学生,具有奉献精神。
      4、原则上应具备高校的教师资格,身体健康。
      第四条 班主任工作职责:
      1、组织好新生入学教育、军训、学习,按照学校和学院的要求健全班级组织,完善班级管理制度,建立良好的班级管理秩序。
      2、做好班干部的选拔、培养、任用工作,指导班委、团支部开展班级工作,组织和动员全班同学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项主题活动。
      3、全面了解掌握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交费等方面的情况,善于从班级实际出发,针对学生中反映出来的各种问题,开展适合大学生各个阶段特点的思想教育,经常与学生家长和任课教师沟通联系,争取对班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充分调动学生学习、工作的积极性。做学生的知心朋友,注意培养班集体的荣誉感,建立团结友爱、勤奋向上的优良班风。
      4、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两次班会,对全班学生的学习、思想、纪律和创建“文明宿舍”、“六无文明”班级等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讲评。
      5、开展学业指导和学风教育,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法,指导学生解决选择方向及选修课等问题,同时了解教学计划的实施情况,做好各功课、各个教学环节之间衔接和协调工作,增强教学效果,努力提高各门课程的及格率和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的通过率。
      6、关心、指导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帮助和引导学生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提高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能力。做好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加强对学生的行为规范教育、基础文明教育,做好学生的综合评测、评奖评优等工作,做好违纪学生的处理及思想政治工作。
      7、做好学生的毕业实习、设计及就业过程中的思想教育工作;在了解和熟悉学生的基础上,认真负责地做好学生品德评定和毕业鉴定。
      8、经常向系党政领导汇报班级工作,同时主动与辅导员联系,及时反映和交流本班学生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不断改进班级工作。
      9、加强自身学习和职业道德修养,严于律己,为人师表,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素质、理论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六条 班主任由学院在本学院教师中聘任,也可在本学院承担教学任务的相关教师中聘任。
      第七条 班主任的考核工作可结合年终考核进行,由学生处统一制定考核方案,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考核小组组织实施。
      第八条 班主任工作考核,主要按其本人完成工作职责情况,并结合班级学生表现等情况而定,可征求学生、教师和其它有关方面的意见。考核前,班主任应根据工作职责要求,结合自己所做工作,实事求是地写出书面工作小结。
      第九条 班主任根据考核情况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优秀不超过20%。
      第十条 班主任考核结果列入个人业务档案,并作为职务职称晋升进修、考研的重要依据。凡申报进修、考研和晋升或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在申报前5年内一般都要经过一年以上班主任或辅导员的工作锻炼,且考核都在合格以上,同等条件的,被评为优秀班主任者优先。
      第十一条 担任班主任工作的人员,以每学年每个班级30个标准学时的教师工作量的形式计入个人业务档案,作为职称晋升依据,但不纳入校内岗位津贴的发放范围。
      第十二条 班主任工作津贴按60元/班*月标准计算发放给各系,各系根据考核情况发放给个人,节余部分用于该系学生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考核为优秀班主任的,由学院授予“优秀班主任”称号。
      第十四条 考核不合格或无正当理由拒聘班主任者,不能晋升上一级职务和职称。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淮阴工学院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兼职学生工作队伍建设,规范班主任工作要求,实现对班主任工作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班主任在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提高我院人才培养的质量和学生工作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班主任的考核情况是评定其工作业绩和发放津贴的主要依据。对班主任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考核,既要重视工作过程,又要重视工作实绩。
      第二条  班主任考核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学生学习和宣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情况。
      2、了解与分析本班学生情况,开展各项工作,提高本班学生综合素质情况。
      3、每学年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4、了解、指导和督促学生学习情况。
      5、参与学生班级活动情况。
      6、学生宿舍建设情况。
      7、每学年先进班集体、文明宿舍、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获奖情况。
      8、本班学生违纪情况,后进学生转化情况。
      9、毕业生的就业指导、信息服务、文明离校等情况。
     10、学生对本班各项工作的满意度和对班主任的评价。
      第三条  班主任考核一学年进行一次,采取学生评议、学院考核和班级建设评分考核的办法综合进行。考核满分100分, 其中学生评议占25%,学院考核占25%,班级建设成果占50%。具体办法为:
      1、个人总结:每位班主任在学年末都要写出工作总结,对本人所任工作实事求是进行总结。
      2、学生评议:由学院学工办组织各班学生以无记名方式对本班班主任的工作进行评议,填写“班主任工作学生评议表”。
      3、学院考核:学院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本学院每一位班主任一学年的工作进行考核,填写“班主任工作学院考核表”。
      4、班级建设成果:各班主任按班级建设成果表进行评分,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学院审定得分数。学院将以上三部分考核结果汇总,汇总的分数为每位班主任最终考核成绩。
      第四条 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各学院根据班主任的得分情况,以年级为单位,前20%可定为学院级优秀,其余定为合格或不合格。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班风差、班级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出现违法违纪情况的班主任,各学院应定其为不合格,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五条  各学院必须在每年12月份完成班主任的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学生处。
      第六条: 班主任津贴根据考评结果进行发放,并与学校关于津贴发放的有关规定接轨,班主任工作不再折算成岗位工作量,考核合格的班主任由各学院发放津贴,标准为600元/学年,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班主任,津贴减半。对于各学院评出的学院级优秀班主任由学院进行奖励;学校评出的优秀班主任,由学校授予相应的称号,并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