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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工学院辅导员工作暂行规定

更新时间:2017-10-29 15:07:59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辅导员队伍建设,促进辅导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辅导员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直接组织者、指导者和实施者。辅导员队伍是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的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是教师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辅导员工作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辅导员在学院党总支委员会和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学生工作处等部门的工作指导。
      第四条 辅导员的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2、有一定的马列主义理论素养和较宽的知识面,能承担形势政策课、思想品德课等课程的教学工作。
      3、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道德品质好,工作责任心强,坚持原则,为人师表,热爱学生,具有奉献精神。
      4、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或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身体健康。
      第五条 全院辅导员数与学生人数之比一般为1:200,学院辅导员数与学生人数之比一般为1:240。民办学院辅导员数与学生人数之比一般为1:120。
      第六条 辅导员任期一般为4年。
      第七条 辅导员工作职责:
      1、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培养学生确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指导和协调本年级班主任,开展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加强学生党、团组织建设,培养学生骨干队伍。积极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学生并加强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指导学生团支部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各种活动。协助班主任选拔、培养好班干部,并加强对班干部的教育指导,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3、指导学生社团和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加强学生社团的各项制度建设,协助学生社团选聘合适的指导老师,支持并引导学生社团开展积极健康的科技、文化活动。认真组织本系、本专业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加强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建设,拓展社会实践渠道,努力提高学生社会实践的效果。
      4、积极承担思想品德课和形势政策课的教学工作。加强学生民主法制教育,引导学生已主人翁责任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会正确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5、做好本系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咨询工作,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帮助毕业生选择适合的就业岗位。协助院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招生工作。
      6、协助班主任做好学生考核鉴定工作;会同班主任组织好学生综合测评和各类奖学金评定以及奖惩工作。
      7、加强学风和校风建设。引导学生端正学习态度,养成良好的习惯,督促学生严格遵守校规校纪,积极开展各种行之有效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8、积极参与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结合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努力增进学生的心理健康,配合专职心理教师,对有心理困惑和障碍的学生进行及时、必要的帮助。
      9、认真做好帮助生活困难学生尤其是特困生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好勤工俭学活动,负责困难补助的发放工作。配合银行和学校有关部门做好助学贷款的申报和发放工作。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辅导员选聘采取推荐、招聘和选派结合的方式,一般由各学院根据辅导员条件,从教师队伍中选聘,或从学校本科优秀毕业生及校外优秀人员推荐人选并商学生工作处同意后由学院聘任,也可由学校统一调配。
      第九条 加强辅导员培养培训工作,学生工作处要定期组织辅导员开展理论学习、专题研讨、总结交流、参观考察。人事处与学生工作处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选派辅导员参加培训学习、业务进修和攻读相关专业的第二学位和硕士学位。
      第十条 辅导员因工作确需担任业务课教学任务的,应经学院党总支和行政同意,并报学生处备案,且担任的教学工作量不得超过学校规定教师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辅导员应积极参加学术研究,每年必须写一份工作总结、一篇学生工作论文,作为考核的依据之一。辅导员考核按照学校考核的拥有关规定进行,考核时应注意听取学生工作处和学生的意见,并与专业教师一样进行评优评奖。
      第十二条 辅导员在年度津贴发放时,可以申报教学科研岗,也可以申报党政管理岗,还可以申报其它专业技术岗。按专职教师申报时,工作考核为良好以上者视为满教学工作量;按管理人员申报时,年度津贴为管理部门同级人员津贴的1.1倍。
      第十三条 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根据本人条件和具体情况可申报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也可申报教师系列或郊野管理等其它系列,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辅导员长期从事该项工作,大学本科学历且在辅导员岗位工作满三年,或具有硕士学位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满一年的,经考核良好者可定为副主任科员;大学本科学历任副主任科员满三年,或具有硕士学位任副主任科员满两年,并仍在辅导员岗位上的,经考核良好者可晋升为主任科员;连续从事辅导员工作满五年且任主任科员(或中级职称)满四年,工作有突出成绩,经考核优秀仍在辅导员岗位者可享受副处级岗位津贴待遇。
      第十五条 辅导员队伍是学校党政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学校在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时,要重视辅导员的经历。辅导员工作完成一届任期后可以转岗,转岗时,应充分征求本人意见,原则上充实到政工、行政等岗位上任职。如转为教师岗位的,在评定教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时,担任辅导员期间认定为满教学工作量。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进行一次优秀辅导员评比考核,对工作认真负责、表现突出的辅导员授予“优秀辅导员”称号,并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